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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劳社监字〔2005〕227号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厅印制了《建筑业企业用工须知》和《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须知》,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将《须知》印制成宣传版(规格:高110cm×宽90cm,标题黑体红字,正文华文行楷黑字),悬挂在各建筑业企业施工工地显著位置,警示用工单位按规定依法实施用工管理,提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请各市州于9月1日前,将开展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情况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附:1、《建筑业企业用工须知》
2、《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须知》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农民工 法制 宣传 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印发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须知
一、您进城务工要到有法定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咨询,寻找工作,以免上当受骗;到建筑业企业务工,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务工。
二、您要了解清楚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工商注册机关、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用人单位在录用您时,请务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纪律等条款。合同一式两份,本人必须保留一份。
四、用人单位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您的工资,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
五、您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的。
六、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一但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您应搜集和保留有效凭据,当用人单位不能按月支付您劳动报酬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取加盖该工程项目部公章的工资欠条或结算单等凭据。
八、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限为2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在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队: 咨询电话 ××××
单位地址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筑业企业用工须知
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未办理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农民工的要与农民工签订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规定的劳动合同书文本。未签订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吉政办发〔2003〕66号)文件,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工资,严禁挪用。
四、执行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给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工程项目部须出具欠薪凭据,但延后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五、中标承建施工企业要严格工资管理发放程序。工程项目部每个月要审核各班组(或承包人)的工资报表,并统计汇总。按照班组负责人(或承包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报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包括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班组负责人(或承包人)。否则将追究中标承建施工企业的责任。工程结束后,要公示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没有欠薪情况后,工程项目部再与各班组负责人(或承包人)结算余款。
六、用人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如发生工程质量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必须当时明确责任。不得以工程质量,损失浪费等问题为借口,故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队: 咨询电话 ××××
单位地址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