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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审批(J11102)

     
 

 

 

 

一、审批程序

1.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退休申请。正常退休职工无须申请,可由单位直接申报。

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申请退休职工进行预审,具备条件的进行公示(正常退休的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工会、劳资、监察部门联合出具证明,并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为职工填写《退休审批表》。

3.职工正常退休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大厅)审批;其他类别退休的,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办公室认定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最后由劳动保障审批办公室审批。其中,申请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退休及退职的,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被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前提条件

(一)范围:驻吉林省的中直企业、省属各企业达到退休条件的退休职工。

(二)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的累计满9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累计满8年,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

3.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退休及退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破产企业职工退休: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周45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申报材料

(一)正常退休:1.申请人档案,2.审批汇总表。

(二)特殊工种退休:1.申请人退休申请,2.身份证,3.档案,4.国家及省对该特殊工种的批件,5.公示证明等。

(三)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退休及退职:1.本人申请,2.身份证,3.档案,4.劳动鉴定结果,5.公示证明等。

(四)破产企业职工退休:1.本人申请,2.身份证,3.档案,4.法院民事裁定书,5.公示证明等,6.破产领导小组批件。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五、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1.一次性办理50人以下的,即来即办;

50人以上应提前预约,按150人/日计算办理时限。

 
     
 
 
  来  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发布时间: 2007-05-17 08:52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殷楠楠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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