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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和就业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发放许可证(Q11107)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出办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材料转交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考察评估结论,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同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二、前提条件

具备办学资格的公民和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机构)。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指职业技术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办学形式 、专业设置 、办学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填写完整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文件。

5.自有培训场所、设备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和设备的租赁合同;验资证明。

6.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证明;

7.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8.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9.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目录);各项规章制度文书。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材料准备参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表》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来  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发布时间: 2007-05-17 09:13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殷楠楠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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