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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核(Q11103)

     
 

 

 

 

一、审批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复,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二、前提条件

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2.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的批件;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全体职

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有关决议;

3.协商首席代表的资格、代表的身份证件和职务证明;

4.《集体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等;

6.《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附件材料、文件或资料等。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来  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发布时间: 2007-05-17 09:10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殷楠楠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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