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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1、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
3、省政府等领导机关转交的劳动保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4、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门需要省厅参与处理的涉及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职责划分
1、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工作;
2、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内容单一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信访办办理,有关业务处、室 (部门、单位)协助;
3、情况复杂并涉及多个业务处、室(部门、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有关业务处、室(部门、单位)办理,厅信访办负责协调;
4、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 (部门、单位)办理。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时限要求
省厅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在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申请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1、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后,应在当日对信访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信访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2、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厅办公室按正常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3、厅信访办在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1日内,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阅办单》(以下简称信访阅办单),并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如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不在单位,可报有关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疑难并涉及多个分管厅领导的,可转厅主要领导审批)。
4、厅领导收到《信访阅办单》后,一般应在2日内对《信访阅办单》做出批示,并退回厅信访办。
5、厅信访办在收到厅领导退回的批示后1日内,应按厅领导的批示意见将《信访阅办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具体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并做好登记与有关衔接工作;
6、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处室(部门、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形成书面复查、复核意见,需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的,应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7、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收到呈报的复查、复核意见后,一般应在2日内对业务处、室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并退回处、室(部门、单位);
8、承办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在收到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退回的批示后,一般应在2日内按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批示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形成的复查、复核书面意见送厅信访办。
9、厅信访办公室收到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复查、复核书面材料后,一般应在2日内形成正式书面复查、复核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签批后,属于信访人直接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由省厅直接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属于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由省厅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呈报省政府等领导机关或反馈有关部门;
10、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需要向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调取有关材料的,属于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材料,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自行调取。属于综合性的材料或需要向信访人、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调取材料的,可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向厅信访办提出调取材料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要求,由厅信访办按要求调取有关材料。
11、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需要向信访人和有关事涉单位直接了解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由承办处、室(部门、单位)提出意见与要求,由厅信访办负责通知,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12、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提出举行听证会方案,经有关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信访办负责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书面听证结论。
13、信访人对复查或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由要求省厅再次复查或复核的,省厅不再受理。
五、工作要求
1、厅各业务处室及厅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群众与企业合法权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做好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各业务处室及厅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确定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2、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承办事项应认真、及时办理,对信访人应耐心接待,依法、秉公办事,不得敷衍、推诿、拖延。
4、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处理复查、复核事项中,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得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5、承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处、室(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后果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处、室(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六、本办法由厅行风办公室监督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信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