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做好援藏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选派首批援藏干部工作的通知》(吉办发〔2002〕10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吉援藏组字〔2008〕2号)要求,为关心和支持我省援藏干部的工作生活,解决援藏干部后顾之忧,经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对口支援西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我省援藏干部在西藏工作期间,其家属及子女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援藏干部家属及子女出现下岗、失业情况下,所在地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就业扶持政策,自谋职业的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扶持;对就业困难的应在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经本人申请,优先给予安置;对急需就业的,应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在一周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援藏干部家属及子女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上,属于下岗和失业人员身份的,以灵活就业方式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可比照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