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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联合我省九个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这次专项执法行动是以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从625日开始至72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是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三是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四是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要求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随时抽查各地专项行动情况。

 

 

 

 

    

 

 

 

 
     
 
 
  来  源: 法制与监察处
发布时间: 2008-07-04 11:30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殷楠楠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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