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社薪字〔2008〕16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春暖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开展“春暖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 农民工专项行动 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发
吉林省开展“春暖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4号)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省定于5、6月份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重点,在全省集中开展“春暖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集中利用5、6两个月的时间,在去年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基础上,结合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6底前,实现我省在城镇企业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开展“春暖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春暖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骆德春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申奉澈、驻省劳动保障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左淑霞、省就业服务局局长李公达为副组长,省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葛义、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卢殿伟、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主任张志勇、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何树峰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卢殿伟担任,副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王欢和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王鹏担任,具体负责“春暖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层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春暖行动”在组织上得到落实。
四、方法步骤
“春暖行动”从2008年5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为准备动员、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5月上旬)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春暖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市州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5月26日前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
1、广泛宣传。为提高企业和农民工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省里定于5月19日至26日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春暖行动宣传周”活动,并于5月22日组织全省联动的“春暖行动宣传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将前期组织开展“一法一条例”宣传周活动作为此项活动的基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到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施工现场及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通过开设专栏、现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造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开展“春暖行动”的重要意义及“一法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企业主动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良好社会氛围。
2、提供服务。为方便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省里根据农民工的用工特点,制定了简明实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通过省劳动保障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提供下载服务,为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方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各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深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3、摸底调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充分依托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深入到农民工分布较多的企业,逐户排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以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中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为重点,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备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在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数据库,逐步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现动态管理。
4、选树典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从所辖区域内选取规模较大、招用农民工较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督促指导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从中选树典型,带动和影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逐步引导企业依法及时地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执法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将此次“春暖行动”作为全省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和投诉举报专查,全面开展一次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通过设立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投诉举报箱等方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春暖行动”落到实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下旬)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开展“春暖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于7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厅劳动工资处。
2、省里将于6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春暖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进行推广,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在全省进行通报。
3、针对全省开展“春暖行动”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企业尤其是重点行业在使用农民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探索建立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长效机制。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这项工作,把开展“春暖行动”作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区分责任,切实将“春暖行动”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统筹兼顾。开展“春暖行动”要抓住重点、力求突破、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新经验、新做法,采取树立典型企业,以典型带动全局工作等方法,促进企业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各地要做到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把开展“春暖行动”作为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以及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和重要载体,促进劳动保障整体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三)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积极协调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争取相关部门予以积极地配合,共同督促企业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将“春暖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四)督促检查,调度通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春暖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定详细的月工作计划。要层层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所属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省里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劳动合同书》(招用农民工专用)
2.“春暖行动”进展情况表
附1:
劳 动 合 同 书
(招用农民工专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6、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劳动合同。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A标准工时;B综合计算工时;C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